福建省建立健全環境信用評價制度《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22年3月30日,由福建省十三屆人大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從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總綱性、綜合性規定,進一步完善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的法規制度體系,對其他生態環保單項法規起到統領作用,從整體上推進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
該條例分為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7章。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
01 監督管理方面
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健全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納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計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02 法律責任方面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4類行為之一,收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這4類行為包括超過國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相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等行為。條例還規定,經營餐飲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對餐飲業專用煙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或者未配備、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等設施,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經營餐飲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餐飲經營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03 社會責任方面
高考中考期間,在考點周圍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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