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2019-2030年)
二○二○年九月
前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導各地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積極推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落地,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提高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17〕2166號)要求,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根據《福建省“十三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福建省“十三五”生物質發電規劃》,組織編制了《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2019-2030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范圍包括84個縣(市、區),規劃期限為2019-2030年。
1章 總則
1.1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目標,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科學合理確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有序建設,促進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不斷提升全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能力和資源化利用水平。
1.2規劃原則
1.2.1 堅持合理規劃,區域共享。結合城鎮發展定位,加強與國土空間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布局規劃等上位規劃銜接,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進行全面規劃、統一布局、系統管理、綜合整治,資源優化配置和專業基礎設施區域共享,固體廢物分類管理、實現資源循環利用。
1.2.2 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謀劃。堅持生態優先、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綜合考慮各地區生活垃圾的處理情況,滿足所在地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等生態保護要求前提下,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兼顧前瞻性與實用性,不漏項,不浪費。
1.2.3 堅持市場引導、創新發展。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更大范圍優化配置能源資源。加強創新驅動,提升科技應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
1.2.4堅持共建共享、公眾參與。充分考慮選址周邊環境敏感因素和環境容量,鼓勵利用既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鼓勵采取產業園區選址建設模式,統籌不同類型垃圾處理,形成一體化項目群,推動資源優化配置和基礎設施區域共享,加強垃圾焚燒企業監測管理,依法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焚燒廠的運行對群眾開放,接受群眾監督。
1.3規劃思路
根據各地區近期和遠期生活垃圾量預測值,近期(2020年),在沿海地區、人口量較多地區規劃選址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達到資源優化配置和專業基礎設施區域共享;遠期(2030年),對全省各地區全面布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提高整體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完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系統。
1.4規劃目標
──到2020年,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燒率平均可達74%;
──到2030年,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燒率平均可達100%。
具體內容如表1.4-1所示。
表1.4-1 福建省近期和遠期生活垃圾焚燒率統計表(基準時間:2019年底)
備注:2020年生活垃圾焚燒率不包括水泥窯協同處置、生物質等其他處理方式。
第2章 重點任務
2.1明確推動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任務
2.1.1 建設任務。按照“省級統籌、市縣主體”的原則,根據全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情況,結合行政區劃特點,在全省范圍內擬新(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24座,分別為閩侯縣(二期)、永泰縣(二期)、福清市(二廠)、閩清縣(二期)、廈門市同安、漳浦縣(三期)、漳州市南部(二期)、漳州市西部(一、二期)、惠安縣(三期)、永春縣、三明市(二期)、寧化縣、泰寧縣、尤溪縣、仙游縣(二期)、南平市(二期)、龍巖市(二廠)、上杭縣(一、二期)、武平縣、長汀縣、寧德市(二期)、古田縣、霞浦縣(一、二期)、壽寧縣,全部建成后新增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約15925t/d,裝機容量約32.5萬kW汽輪機+32.8萬kW發電機。
2.1.2 建設要求。綜合考慮全省各地區發展情況,不鼓勵建設規模小于300t/d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輔助配套設施的建設,嚴格按照相關技術和環保標準建設,鼓勵資源資源優化配置和專業基礎設施區域共享。滲濾液處理設施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同時建設,同時施工,同時投運。
2.1.3 投資匡算。本規劃期限范圍內,全省規劃擬新(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24座,合計處理能力為15925t/d。結合我國目前已有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運營狀況和省內已經建成或正在建設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實際造價情況,通過復核、分析、調整,擬新(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總投資約79億元。
2.2科學謀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選址
廠址選擇應盡量遠離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嚴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設定防護距離,明確廠址四至邊界,合理安排周邊項目建設時序。廠址選擇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要求,并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認定;應綜合考慮垃圾焚燒廠的服務區域、服務區的垃圾轉運能力、運輸距離、預留發展等因素;應選擇在生態資源、地面水系、機場、文化遺址、風景區等敏感目標少的區域;應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不應選在發震斷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沙及采礦陷落區等地區;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必須建在該類地區時,應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其防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 50201)的有關規定;廠址與服務區之間應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條件;應同時確定灰渣處理與處置的場所;應滿足生產、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條件;廠址附近應有必需的電力供應。對于利用垃圾焚燒熱能發電的垃圾焚燒廠,其電能應易于接入地區電力網;對于利用垃圾焚燒熱能供熱的垃圾焚燒廠,廠址的選擇應考慮熱用戶分布、供熱管網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性等因素。
2.3加快推進專項規劃項目落地實施
對納入專項規劃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目,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應依據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加快組織項目審批或核準等前期手續。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優化審批流程,實現項目網上申報、并聯審批。要協助項目單位抓緊落實項目開工條件,推進項目落地實施。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加強項目建設監管,及時掌握項目進度。
2.4定期實施評估考核和專項規劃調整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國家要求和具體情況定期開展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專項檢查,根據需要對專項規劃相關項目及時進行調整,未按規定時限完成選址或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及時調整出專項規劃;新增項目應及時調整進專項規劃。列入專項規劃并擬于2021年前開工建設的項目,須充分論證確保科學慎重決策,原則上不應再調整變更項目選址。
2.5依法公開規劃選址相關信息
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完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信息公開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選址相關信息,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在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堅持開放透明,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專項規劃編制完成后,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做好環境社會風險防范與化解相關工作。
第3章保障措施
3.1加強組織領導
市縣各級人民政府是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任務的責任主體,應根據規劃的建設任務,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的工作機制,進一步細化要求,抓緊完成項目前期工作,落實項目開工建設條件,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信息公開制度、土地劃撥和收儲制度、財政獎補措施和利益補償機制等。省級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強化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上下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規劃各項任務順利實施。
3.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落實國家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支持政策,對于列入專項規劃的項目,在國家專項企業債券、政策性銀行貸款、中央各專項補助等方面積極爭取更多的資金支持。鼓勵民間資本規范有序參與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保障建設資金需求。
3.3加強監督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嚴格規劃實施和執行,嚴格審批流程,規范生活垃圾焚燒處理項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各地要嚴格落實選址區域的規劃控制要求,項目選址確定后,嚴禁擅自占用或者隨意改變用途。
3.4 加強宣傳教育
各地要整合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媒體等各方力量,鼓勵和引導學校、科研院所、環保組織等開展垃圾焚燒發電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大型戶外廣告、課堂等多種形式開展有關垃圾焚燒等科普宣傳活動,強化互動參與,強化正面輿論引導,回應公眾疑惑,形成有利于推進垃圾焚燒處理的輿論氛圍。